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扎实推进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具体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,近日,公司纪委制定出台了《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管理办法(试行)》,《办法》明确了落实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总体要求、实施主体、适用情形、转化条件和适用程序等内容,清晰划出“正歪树”“治病树”“拔烂树”几道防线,便于纪检部门实际操作和实践运用,为探索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近年来,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,该公司纪委在把握运用“四种形态”过程中存在不少困惑,尤其是对哪些违纪行为适用于哪一形态不能精准区分,从而影响了执纪审查的效率和效果。为破解这个难题,今年8月份,该公司纪委经查阅相关党规党纪资料和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该公司实际制定了该《办法》,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进行了精准区分,明确指出了哪些行为适用于哪一种监督执纪形态。
《办法》提出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党委负主体责任,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“一岗双责”;纪委负责监督责任,协助党委抓好实施;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贯穿于从严治党、从严治企的日常工作中,全面抓好贯彻落实。
在“四种形态”运用方面,《办法》强调:一是要强化日常监督,常态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。坚持以纪律为尺丈量党员干部的行为,始终把对党员干部的“管”和“治”更多地体现在日常。二是严明纪律规矩,着力用好“第二种形态”。坚持问题导向,强化纪律规矩,紧盯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、安全生产领域、生态环保、干部作风建设、微权腐败治理等重点领域、重点区域、重点环节,不定期开展监督,对监督发现的问题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绝不姑息迁就。三是坚持惩前毖后,持续强化“三四种形态”。坚持加大执纪审查力度,对腐败增量予以精准打击、靶向治疗。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,执迷不悟、拒绝挽救、负隅顽抗的依纪依法严肃惩处,始终保持高压态势,持续释放把“严”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强烈信号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从强化主体责任、履行监督责任、实施工作创新、注重总结提升、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为公司纪委监督执纪提供了制度保障,不仅能大大提高执纪审查的速度与质量,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监督执纪的随意性,规范了纪检监察人员的行为,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水平。